湖北仙桃,據仙桃電視臺報道,熊某與劉女士因工作相識,進而發展為戀人關系。
后來,雙方因產生矛盾而分手,于是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其贈與的財物,合計九萬余元。
因劉女士堅決不同意返還,熊某就將曾經的女友告上了法庭。
然而通過審理,法官發現戀愛期間女方對男方也有贈與,且總金額超過 10 萬元。
實際上戀愛中女方的贈與金額大于男方贈與金額。
最終,法院駁回熊某全部要求。
戀愛期間看電影、吃飯、逛街等花費,屬于雙方維系情感的正常開支,通常視為一般贈與,即便分手也無需返還。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彩禮則不同,彩禮為附義務的財物贈予,如未能結婚應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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