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0日,北交所上市公司長虹能源(836239.BJ)發布了關于終止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公告。
公告顯示,2022年7月20日,四川長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終止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的議案》等相關議案,同意公司終止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事項。同日,公司與交易對方簽署了本次交易的終止協議。
長鴻能源稱,公司原擬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楊清欣、趙學東、泰興市眾杰新能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合計持有的公司控股子公司長虹三杰新能源有限公司33.17%的少數股東股權,并向四川長虹電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公司第一期員工持股計劃等符合條件的特定投資者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以下簡稱“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資產重組”)。
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與本次交易相關的議案,并于2022年3月2日披露了《四川長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及其摘要等相關文件。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履行了相關決策程序,及時披露了相關信息,并向廣大投資者提示了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不確定性風險。
自籌劃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以來,公司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組織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等相關工作,積極推進本次交易相關事宜。
鑒于公司重組歷時較長,相關市場環境較本次交易籌劃之初發生較大變化。經審慎研究分析,為切實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經與交易對手協商,現決定終止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2022年7月20日,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終止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的議案》《關于公司與楊清欣、趙學東、泰興市眾杰新能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簽訂<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之終止協議>、與四川長虹電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簽訂<股份認購協議之終止協議>、與公司第一期員工持股計劃簽訂<股份認購協
議之終止協議>的議案》,同意公司終止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公司獨立董事對終止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進行了事前認可,認為:自籌劃本次重組事項以來,公司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積極組織相關各方推進本次交易事宜。鑒于公司重組歷時較長,相關市場環境較本次交易籌劃之初發生較大變化。
經審慎研究分析,為切實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公司擬終止本次重組事項。終止本次重組事項不存在損害公司和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合法利益的情形。
獨立董事同意將《關于公司終止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的議案》《關于公司與楊清欣、趙學東、泰興市眾杰新能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簽訂<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之終止協議>、與四川長虹電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簽訂<股份認購協議之終止協議>、與公司第一期員工持股計劃簽訂<股份認購協議之終止協議>的議案》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董事應當回避表決。
獨立董事認為:
1.本次董事會的召集、召開及表決程序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董事會關于終止本次重組的相關決議合法有效。
2.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終止本次重組的相關議案,董事會在審議終止本次重組的相關議案時,關聯董事回避了表決。
3.終止本次重組是公司經審慎研究分析并與交易對方友好協商后作出的決定,不會對公司正常生產經營造成不利影響,不存在損害公司和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合法利益的情形,我們同意公司終止本次重組,并同意公司與交易對方簽訂終止本次重組的相關協議。
2022年7月20日,公司召開第三屆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終止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的議案》《關于公司與楊清欣、趙學東、泰興市眾杰新能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簽訂<發行
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之終止協議>、與四川長虹電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簽訂、與公司第一期員工持股計劃簽訂<股份認購協議之
終止協議>的議案》,同意公司終止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業務指引》等有關規定的要求,公司正在對本次重組進行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及自查工作,自查期間為公司披露《四川長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之日起至公司董事會審議終止本次重組事項之決議公告日。
公司擬就自查事項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起查詢申請,待取得交易數據并完成相關自查工作后,公司將及時披露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股票交易情況。
長虹能源稱,鑒于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尚未通過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方案未正式生效,本次交易的終止對公司沒有實質性影響,不會對公司現有生產經營活動、財務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不存在損害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王健凡)